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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32604608发布时间:2024-09-06 15:43:41 点击量:
球盟会上海跆拳道裁判员管理办法讨论稿-上海跆拳道协会第二十二条市跆协应当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无法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将酌情考虑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后果由当事者自负。
第九条掌握和能够比较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市跆协组织培训,理论和实践考核合格,实习期满一年,本年度参加市级跆拳道比赛两次以上者,可以申报裁判员。由市跆协向各区县体育行政审批部门推荐。
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一级裁判员,经市跆协培训,理论和比赛执裁实践考核合格者,由市跆协向市级体育行政审批部门推荐。
第十二条精通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本项目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5次任全国性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上海市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本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由市跆协推荐到国家跆协参加国家级裁判员培训。
第十条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准确运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裁判员满两年,两年内至少三次在区级以上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经市跆协培训,理论和比赛执裁实践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市跆协向市级体育行政审批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和组织该项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两年内5次担任市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市级比赛中
第十三条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市跆协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并经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将本项目裁判员划分为若干档次,规定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申报年龄和临场裁判员的最高年龄。各等级裁判员在比赛中表现优秀者可适当缩短申报年限作为鼓励。
第十四条市跆协每年将举办1-2次裁判员晋级考试培训班。通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者,符合各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条件者,可以申报相应裁判员等级。申请人应当填写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并准备3张证件照和本人原裁判员证书交市跆协。
第二十五条市跆协在举办比赛之前将举办裁判员赛前培训,并对裁判员进行考核,如无故不参加赛前培训或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参加本次比赛执裁工作。每次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五条裁管会由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管会主任须由本项目国家级以上(包括国家级)的裁判员担任,委员则由国家级以上(包括国家级)裁判员或资深的一级裁判员担任。
第六条裁管会负责制定市跆协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提出奖惩具体意见,根据需要修订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每次比赛采用比赛开始前15分钟明确上场执裁裁判员的办法,以保证裁判员公正执法球盟会网页登录入口。
第二十八条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降级、停止裁判工作一年、撤消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十九条上海市跆拳道的比赛,裁判长由国家级以上(包括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副裁判长由国家级以上(包括国家级)或资深的一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包括二级);裁判员或无等级裁判员作为辅助裁判参加赛事工作。
第二十条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应当由市跆协向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推荐,推荐名额根据中国跆拳道协会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跆拳道项目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跆拳道竞赛公平、公正而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管裁判员理办法》和中国跆拳道协会制定的《跆拳道裁判员管理办法》,上海市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市跆协”)结合我市跆拳道竞赛需要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市跆协根据需要成立裁判员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裁管会)。裁管会在市跆协的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跆拳道裁判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市跆协每年对一至裁判员进行注册,并报上海市体育局备案。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免费注册。注册时间按照上海市体育局的要求。
第十七条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本项目裁判员临场执裁工作,连续两年未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